國立成功大數學學系主任推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核備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核備通過

第一條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即系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系主任須為專任教授或具有教授資格。

第三條系主任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系主任於任期中,若因故致使系務無法推展時,應依系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討論是否終止其職務。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教師出席始可開議,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 以上始可作成決議,再由理學院報請校長處理。

第五條1、系主任於第一任屆滿前四個月,若有連任之意願,應由全體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投票;獲得應投票人數半數以上的同意,得以連任。若未獲得連任同意,則依下款進行系主任推選工作。
2、在系主任確定無法連任,或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系主任因第四條之原因出缺一個月內,系主任或代理系主任應召開系務會議,票選本系專任教師七人組成系主任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系主任候選人。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由原投票結果依次遞補。

第六條系主任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合乎第二條之規定者;惟校外候選人須先取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2、學養、品德、操守俱優。

第七條系主任候選人不得為推選委員。

第八條1、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候選人。
2、推選委員會應公佈候選人所提供之資料,並擇期票選系主任。
3、 投票時,由各出席講師(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在候選人3名以上時,圈選兩位;候選人2名時,圈選一位,得票數前兩名者經系務會議確認後,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經理學院院長商請校長擇一聘任。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呈報院、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