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品德、操守、年資、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須符合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論文點數計算標準,申請升教授者,其近五年內之論文點數須達八點(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其近五年內之論文點數須達六點(含)以上,申請升助理教授者,其近五年內之論文點數須達四點(含)以上。但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其論文點數以近七年內計算之。 三、上述論文點數之計算標準,係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且期限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往前推算。 四、助理教授現職含博士後研究員內發表之著作,若有依博士論文內容發表者,不得列入計算點數。有疑義時由系教評會認定之。 五、升等著作應至少含一篇至本校任職後被接受之丙級(含)以上期刊論文。 |
| 第三條 | 為訂定論文審查標準,將國內外數學期刊依學術水準分甲乙丙丁四級。發表於期刊上之每篇論文:甲級者至少給4點、乙級者給3點、丙級者給2點、丁級者給1點。期刊分級由教評會依據 SCI 分級表議決。 |
| 第四條 |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含)以前將升等之各項資料提交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就其學術工作內容舉行一場公開演講。系教評會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開會審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贊同為通過。若通過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超過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上限,則由通過分數最高者依序推薦至上限人數,轉呈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
| 第五條 |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人品德、操守及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各項成績所佔比例為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每一項之平均分數均需達七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 |
| 第六條 | 教學、研究及服務等成績之評量方式為:
一、教學方面:近五年內每學期每門課依實際教學狀況每年至多給5分(取得現職未滿三年者,其教學成績除前項外得由教評會視實際情形加計任職本系前的教學相關成果);獲選本系優良教師者每次加12分、獲選院優良教師者每次加17.5分、獲選校優良教師者每次加25分(但同年度獲獎者以分數高者計算);指導研究生論文寫作,每名畢業生給5分。累計總分以75分為上限,其餘成績由系教師評審委員就學生之教學反應調查表斟酌加分。
二、研究方面:依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近五年內之論文(不含學位論文)點數達升等基本點數者給70分,然後加計近五年內其他論文點數部份,每超過一點,給7.5分。累計總分以85分為上限,其餘成績由系教師評審委員就研究成果斟酌加分。
三、服務與輔導方面:
1、近五年內向國科會、教育部或其他單位申請研究計畫,獲通過者每一計畫給7分。 向國科會、教育部或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舉辦學術研討會,獲通過者,每一案件給15分。
2、參加本系各委員會負責盡職者,每年至多給10分。
3、擔任導師工作負責盡職者每年至多給7分,獲選本系優良導師者每次加12分、獲選院優良導師者每次加17.5分、獲選校優良導師者每次加25分(但同年度獲獎者以分數高者計算)。
4、以上服務與輔導成績累計以75分為上限,其他成績由教評委員會以學術服務、爭取合約補助及學術編輯工作、系內工作、社區社團指導演講等工作成效,由教評委員會斟酌給分。 |
| 第七條 | 未獲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申請升等教師,得於一週內備妥相關文件,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 |
| 第八條 | 辦法若有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呈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